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的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相关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向明中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第1页共25页(三)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干部人选。第七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和行政开展工作。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教研组、行政、教导处和后勤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5%;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5%以上。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第2页共25页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设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组成,成员11-13人。组成人员的构成中,应包括一线教职工代表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干部。第十六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方能提请大会通过。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条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教代会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