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的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向明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相关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向明中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第1页共25页(三)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干部人选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和行政开展工作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教研组、行政、教导处和后勤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5%;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5%以上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