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XX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第三章退役养老保险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六章军人保险基金第七章保险经办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1页共7页第六条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第七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