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
根据现在的情况分析、耕地大量减少,给国家发展和民族生存造成极大威胁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中央领导多次指示,要做好保护工作
在基层,农民因失去耕地而失去生存的条件,许多无地农民上访告状
而地方人民政府热衷于搞开发区,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大量占用和闲置浪费
因此中央决定要加大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否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是经过测算的
除个别省、市外,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
沿海开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较少,但现有建设用地数量较大,今后建设应当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东北、西北地区现有建设用地相对较少,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今后建设占用耕地,只要落实耕地开垦措施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可以通过开垦耕地来补偿的
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是最低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的耕地还应当有所增加
这将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这个总目标,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层分解下达,使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