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修订
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一款)“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二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款)本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
一是本条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作了明确规定
而原来的规定则没有区分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经营
二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修订后的本法之所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三十年不变,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是增加规定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第1页共4页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