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要把握的理论问题1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教材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四大权力,这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概括
但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有差异的
例如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人大常委会虽有立法权,但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里必须明确,上述单位是授权立法,但并不是立法机关
而县(不含民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没有立法权
又如关于监督权,其中教材讲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在乡镇一级并不设两院,因而乡镇一级的人大并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关于民主形式等理论本单元讲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及党内民主,这里涉及民主的形式等问题
(1)民主的形式民主的形式因国家性质、国情和民主进程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
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而言,大体有两种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前者是选举民主,后者是协商民主
民主的两种形式分别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来体现
(2)党内民主在第三单元中提到“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P64),这里的党内民主是指中国共产党内部实行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
“人民民主”应包括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
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P674、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