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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
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
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
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