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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
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
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
未约定支付利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
日本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定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
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