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合同推荐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物资运输合同,条款如下: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物资,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详细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物资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照保证物资运输的原那么进展包装,甲方物资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回绝起运
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物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承运的物资要负责平安,保证物资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咨询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物资的里程及重量计算,详细标准按照运单商定执行
乙方在将物资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展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物资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咨询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物资均系供给客户的严重消费材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注重,确保物资按期运达
非因自然灾祸等不可抗力造成物资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查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因发生自然灾祸等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物资灭失、缺少、损坏、变质、污染等咨询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物资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物资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