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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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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