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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近几年来,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民事立法的重心转向了物权法和民法典,在学术研究上也掀起了物权法研究的阵阵热潮
其中,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更是属于最热的潮流之一
据笔者所知,至少已经有五本正式出版的博士论文是直接与此有关的,其他的科研论文、教科书和学术专着中对物权变动模式的介绍和研究更是数不胜数,而且有不少民法学大家直接参与其中
这些论着从制度体系、价值分析、历史溯源、中外比较等许多方面对物权变动模式作出了全方位的分析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笔者有一个困惑始终没有得到比较满意的解答:物权变动与合同清偿制度的关系应该如何协调一致地给予论述
从制度体系的角度来说,物权变动和买卖合同的清偿至少是部分重合的,在该部分这两种制度应该保持前后的一致
但是,现在的情形是研究物权变动模式的学者对清偿的性质问题或者语焉不详,或者只字未提;而研究合同法的学者在论述合同履行履行制度或者合同清偿制度制度时,又把该问题轻轻放过,或者一笔带过,也许他们认为这是属于物权变动研究的范畴,其结果是缺少系统阐述清偿性质的理论成果
一般认为,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之一,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非常明显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从体系化的角度对物权变动和合同清偿加以统一把握还是有意义的
笔者在本文并不试图表明笔者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态度,只是想谈谈在各种不同的模式下面,应该对清偿的性质作出何种解释,并进而对相关的制度作出安排
基于这个目的,笔者首先运用的是逻辑分析的方法,笔者认为除非有其他更为重要的理由,不应该随意破坏不同制度在逻辑上的一致性
当然,逻辑上的一致性应该让位于价值上的不同需求,并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说;”外在体系;”应该服从;”内在体系;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造成了逻辑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