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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禽蛋类买卖合同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
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买卖都是一般动产买卖,这样就更加容易仅从字面含义上来使用;交付;
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将;交付;的含义仅界定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在其下文中却认为,;简易交付仅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适用
;⑥既然承认;交付;仅指占有转移,那么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在观念上已经发生转移,当然属于交付,为何将其排除在简易交付的适用范围之外呢
就是因为对于不动产而言,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还需要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交付;本身是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的
可见,试图将;转移所有权;的内涵从;交付;的含义中剥离出去,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二,立法技术上指导思想的冲突
在成文法的立法用语问题上,向来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平民主义的,主张法律的用语应该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这种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直为我国传统立法所遵循;另一种是学术主义的,认为立法应该是学术的结晶,为了语言的简洁,在立法表述上应该采纳法律术语,这种主张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我国学者们所提倡的
学术主义的立法成果,只有通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型司法人员才能将其准确应用于实践,而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
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平民主义表述方式,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入和影响,在传统的平民主义的立法中留下了大量学术主义的痕迹,交付在用语上的双重含义就是一例
本来,专业术语的意义就在于将复杂的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