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运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详细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方式填写完好。3、双方当事人能够书面方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展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赴台游旅行社全称:;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赴台游旅行社,指获得《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历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3、赴台旅游效劳,指赴台游旅行社依照《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巡游等效劳活动。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置赴台旅游效劳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工程费用;(7“)台湾地区导游效劳费和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效劳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3)合同未商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商定活动工程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台湾地区小费;(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缘故造成的赔偿费用。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场前、完毕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备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临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效劳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本人购置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置的以旅游期间本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别工程意外险。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缘故和社会缘故引起的,如自然灾祸、战争、恐惧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惹事件、政府行为。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成心或者过失以外的偶尔要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5、业务损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