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了,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核实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八条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议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序,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九条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序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三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格式第十二七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三四)范围段;(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