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华美卷烟商标许可证合同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华美卷烟商标许可证合同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授予及条件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方法第四条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第五条制造,质量操纵和监视第六条商标和技术材料第七条附加义务第八条合同的期满和终止第九条一般规定“附表a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以下简称许证”方)一家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000-12-b,和华美卷烟“”(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运营公司,主要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互相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消费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士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结合开展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运营合同,同意受证方消费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
双方特此同意以下条款:第一条定义在使用本合同时,以下名词应有下述定义:“”1.01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
””1.02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依照本合同颁发的受权书中加以说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
“”1.03受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别标准和规格,受权开场消费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消费及销售有需要的材料,要求或条件
“”1.04技术材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消费和销售的一切商业机密,专门知识,经历,方法及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