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88年4月。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相关组织依法资源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的成员接受商务部、民政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商会的职责:(一)代表并表达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其它国际经济合作行业共同意愿。向政府及其他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利益。(二)实施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对会员业务进行协调,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评选活动,处理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平竞争。(三)为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指导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组织市场考察和开拓活动,帮助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四)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五)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组织机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联系会员可应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并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六)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办事机构;(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企业兼职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或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批准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决定市场协调办法;(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本会内部部门设置,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1/3副会长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九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