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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徐小姐2019年3月在某私营企业找到一份工作,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做了3个月,老板以完不成定额指标为由将其辞退
徐小姐提出异议,老板说试用期内,想叫你走人,就可以走人
徐小姐在电话中诉说,难道老板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吗
我是否可以要求老板给予经济补偿呢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那么员工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
南南对读者提出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
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
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
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
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