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密协议范本立协议书人:XXX(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机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量后约订如下:第一条、机密信息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同意乙方知悉或获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管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方式表现,亦不管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方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展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设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管该等信息系以何种方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商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各项信息: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⑵、非因乙方之成心泄密而成为相关群众所周知者;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⑷、在未违犯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单独开发获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
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