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一、关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答:企业按财务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企业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又发生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费、维简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据实扣除。二、关于工资薪金扣除合理性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企业实际发放但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问题答: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待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预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四、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试生产所得征税的问题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企业如果在筹办期间已经发生试生产收入,则发生试生产收入的年度就应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五、关于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答:亏损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进一步形成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六、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基数的问题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的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执行。七、关于企业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扣除问题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八、关于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答: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