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税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一、关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答:企业按财务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企业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又发生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费、维简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二、关于工资薪金扣除合理性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企业实际发放但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问题答: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待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预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四、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试生产所得征税的问题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