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涉及到是否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中对视同销售含义并不是很明确,同时视同销售种类比较繁杂,又处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替代原有的规定之时,在实务操作时难免有混淆之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缴纳也有了新的规定
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损益的计算和实际税负的多少,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一直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较多的话题之一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概念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如下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发放股利、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些事项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因此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姑且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解释,有的将其解释为“一种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的特殊销售”,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有的将其解释为“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也有的将其解释为“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某些转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来处理
个人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
而不是会计范畴
二、基本政策规定(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销售代销货物;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