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终)[优秀范文五篇]附件:XX省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支付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状况以及各类重大事项,加强支付业务管理,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10〕第17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XX省内(不含宁波)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地市人民银行报告业务经营、支付业务系统运行和风险管理等情况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在接到支付机构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立即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机构内部各部门的相关情况,并指派专门联络员,负责支付业务报告、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
第五条支付机构发生下列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1形式向所在地市人民银行报备:(一)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创新,包括开办新的业务种类、调整原有业务的流程、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增加功能等;第1页共4页(二)制订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三)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技术、运营、备付金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四)因支付业务系统升级改造等原因需暂停支付服务2小时以上的;(五)支付业务系统机房搬迁、机房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或网络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六)支付业务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更;(七)开展可能影响支付业务系统运行的环境设施及应用系统应急演练
第六条支付机构发生下列事项,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市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