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汇总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范例一尊敬的公诉人: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理由如下: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
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
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