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文件皖农植〔2018〕57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0—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并经2018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2—(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五)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