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对废气的控制、监测及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保障职工身体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废气排放的控制管理
三、定义废气是指在公司生活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气体的总称
包括:拆解车间产生的废气、预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气等
四、职责(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及监督管理
(二)生产部负责废气的处理达标排放,负责废气排放设备的点检、维护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
五、废气排放原则(一)减少废气的产生,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二)各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举
(三)购置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用处理和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四)防治废气污染的设施(如排风扇、除尘器、集气罩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闲置的须经公司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同意
(五)各部门防治废气污染的设备要做到定人管理、定期维修、定期清扫
(六)设备的卫生责任区要做到定人管理、定人清扫,不留死角
(七)生产部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减少废气的污染
六、废气排放口规范化管理(一)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和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2
位置发生变化的;3
须拆除或闲置的;4
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二)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
(三)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