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化合作办案机制,大力加强广告监管
一、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目前,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以及小报和广告推销会等媒介形式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其一,鱼目混珠型
表现在药品广告与食品广告混杂,食品广告与保健品广告鱼龙混杂,保健品、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等,掩人耳目,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其二,偷梁换柱型
药品广告主通常会将一份规范的或相对规范的版本交由药监部门审核、修改,以获取广告批准文号
有了批准文号,等于有了一张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的“入场券”
广告主往往拿着这张“入场券”,偷梁换柱地套用这一个广审号发布另外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在媒体的“默许”下,堂而皇之地玩起“变脸术”,擅自篡改广告内容,加入了大量未经审批的内容,随后出现在大众媒体上的广告内容与送审内容大相径庭
其三,瞒天过海型
往往借助某公司健康咨询会、新闻栏目、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及产销商名称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明是广告却又冠以健康服务,迷惑病患者特别是一些老年患者;很多药品广告用大量篇幅宣称药品获得了什么国内国际大奖,还宣传治愈了一些明星或政要的疾患,使人信服
如今年曝光的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事件,包括国内最权威的媒体亦陷入公众质疑的声浪中,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发人深省
其四,无中生有型
为了“佐证”药品的奇特功效,吸引病人购买,广告主往往通过收买甚至杜撰出一些“专家”,雇佣“病人”“现身说法”,吹嘘宫廷秘方,采用专家义诊和讲座等多种形式获得所谓“专家”和“治愈者”的“证言”,甚至胡编滥造,如中央医学科学院、国家药品检验局等子虚乌有的机构某某官员、专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