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VC及PE的中国税务解读本文见《金融实务》2009年第5期出版日期2009年05月11日共有1条点评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以及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所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亦有所不同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下称VC/PE)产业的迅猛发展
在中国VC/PE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该领域的法律和税收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中国政府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VC/PE产业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VC/PE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从组织形式来看,目前世界各国VC/PE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VC/PE的组织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而成,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制VC/PE则依据《公司法》而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以及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而上述四种组织形式所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亦有所不同
对这些税务问题的梳理,将有助于对VC/PE产业现状的理解,亦可为VC/PE法律环境完善呼吁,促进内外资VC/PE在中国的成长
离岸基金在离岸基金形式下,VC通常在开曼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基金(通常为有限合伙制),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原始股东在境外设立的拟上市主体,然后该拟上市主体通过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另一种方式,则是离岸基金直接设立境外中间持股公司,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若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