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2页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在合同当事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名为委托贷款合同实为信托贷款合同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
保证人是否可以借此免责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案情]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投资公司上诉称: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信托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有权发放信托贷款
本案中的委托贷款合同,即使实为信托贷款,也应为有效的贷款合同
材料公司承诺对此笔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在借款人苏州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代为清偿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材料公司答辩称:本案中的委托贷款合同系违反法律的合同,投资公司让材料公司为这样的合同担保
已构成对材料公司的恶意欺诈
因此,材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日,案外人北京市崇第2页共212页第1页共2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2页文区国体进口汽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国体经营部)与上诉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委字(93)006号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国体经营部从1993年4月6日起至7月6日止,委托投资公司发放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委托放贷的资金到期后,由投资公司向国体经营部一次付清资金本息;委托贷款的对象、利率及用途未明确约定
协议签订后,国体经营部于4月6日存入投资公司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