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增值税稽查实务本专题主要讲授增值税检查方法及检查案例分析,依据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及补充通知。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资格的稽查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三、销项税额稽查(一)销售收入的稽查(二)销售价格的稽查(三)适用税率的稽查四、进项税额的稽查(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稽查(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稽查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一、纳税人资格的稽查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称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稽查,应首先对纳税人的资格进行稽查。(一)稽查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正确简单的说,就是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注意: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没有了销售额的限制)(二)稽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完备,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如下:(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稽查方法: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稽查时,看有无已开出提货单或出库单而未入账或将保管帐与财务帐核对,看是否有挂往来帐隐瞒收入情况。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以货物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稽查时,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审阅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依据确定其收款时间,判断是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不是以是否实际收到货款为条件。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不论是否收取货款,均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稽查时,审查赊销合同,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