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财产保全实务问题探讨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立法过于简略,尤其对担保人资格与担保财产的审查,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适用上的难度,也是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上存在较大差异性的原因之一,不利于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鉴此,笔者通过总结从事财产保全以来的工作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
一、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一)财产保全中担保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该法条就责令提供担保仅作了任意性的规定,而未明确一定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什么情况下可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诚然,该司法解释对民诉法规定有所细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感过于简略、概括
依照上述法条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文义解释,实践中容易对如下几个问题产生歧义,如何审查担保人资格
如何审查担保财产价值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哪几种方式
韩象乾教授认为应从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采取保全措施能否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害、注意申请人有否其他目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四个因素加以考虑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1、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资格的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大部分是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法律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和经济实力较一般的企业为好
况且,银行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