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民國九七年0五月一四日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第二條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三條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四條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左列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六條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
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
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第七條稱未來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