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我区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征管刍议摘要: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税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与之相应的税收征管也发生重大变化。本文试图清晰的解析税收政策,并提出加强我区纳税人销售旧货税收征管的建议。关键词:销售旧货增值税税收征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交际应酬谢等四项货物或者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规定,条例所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细则同时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称170号文)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其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会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称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170号文件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功能的货物(含旧汽车、摩托车、游艇)不是指自己从原厂购入的汽车,因为那属于固定资产的概念,要按年摊销的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称90号文)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具或者代开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称157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