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 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 17%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