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买自住房的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庆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本人(或配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商转公贷款必须在市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办理、审批和管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1第六条贷款对象
因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经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二)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商业住房贷款无逾期贷款余额,且正常归还贷款一个月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的有关要求;(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房须经房产部门备案购房合同;(四)符合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或担保公司抵押担保限额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超中心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