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委托贷款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之界定高峰[案情]原告诉称:1995年2月28日,我方在市中建行开立存款帐户,存人500万元,根据市中建行提供的协议样式和要求,我方与市中建行订立了“贷款委托通知书”,以明确存款期限和利息
事后,市中建行与齐村镇政府另行订立协议,按委托贷款手续将该笔款项贷给齐村镇政府
贷款到期后,我方请求提取在市中建行的存款,市中建行以此款已委托贷给齐村镇政府为由,告知我方向齐村镇政府求偿
我方多次向齐村镇政府索要此款,仅索回24
05万元,剩余本息未还
因“贷款委托通知书”不具备委托贷款基本要件,且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委托关系不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市中建行、齐村镇政府对尚欠借款本金475
9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市中建行辩称: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1995年2月27日,原告委托我行将500万元贷出至今,原告从未向我行主张过权利,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二、我行与原告系委托贷款关系,不是借贷关系
我行按原告要求将500万元贷给齐村镇政府,齐村镇政府收款后累计付给原告本息约50万元,齐村镇政府为原告指定贷款对象,该款应由齐村镇政府偿还,我行不承担责任
被告齐村镇政府辩称:我单位系原告指定委托贷款的实际用资人,市中建行根据贷款委托通知书及借款合同,将原告500万元贷给我单位,后原告多次向我单位直接索要本息,我单位累计付款52
25元,所欠本息应由我方偿还
[审判]1995年2月27日,原告与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财政所(简称财政所)签订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一份
约定:原告为买入卖还单位,财政所为卖出买回单位,回购债券为1994年2年期,金额500万元等条款,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一张交付给财政所
财政所收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