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行,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国家林业局印)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主要术语2
1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生态林认定标准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
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
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
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