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法规名称】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调停程序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65-03-18【效力属性】有效【正文】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调停程序规则第一章委员会之成立规则一一般性义务(一)当事者收到申请调停之登记通知书后,应参照公约第三章第二节之规定,尽快成立委员会
(二)除非调停申请书已经包括了当事者就有关调停人人数和他们的任命方式所达成的协议,否则,当事者应尽快将此种情况通知秘书长
规则二没有先约时委员会之任命方式(一)在登记调停申请书时,除当事者另有协议外,如他们未就调停人人数及其任命方式达成协议,应遵守如下规则:(1)申请方应在申请书调停登记后的十日内,向他方当事者建议任命独任调停人或特定奇数调停人,并且确定建议任命的方式;(2)他方当事者在收到申请方建议的二十日内,应:1)接受此种建议;或者2)提出有关调停人人数及其任命方式之其他建议;(3)申请方在收到具有任何类似建议之答复的二十日内,应通知他方当事者是否接受该建议
(二)上款规定的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成或以书面形式及时确认,并且应通过秘书长送达或在当事人之间直接送达,将副本送交秘书长
当事者应将达成协议之内容及时通知秘书长
(三)在调停申请书登记后的六十日内,如还未就其它程序达成协议,其一方当事者可随时通知秘书长其选择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任命方式
此后,秘书长应将委员会依上述条款成立之事项通知他方当事者
规则三依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任命组成委员会之调停人(一)如果委员会依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成立: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1)其一方当事者在发往他方当事者之信函中,应:1)提名两人,指定其中一名为所任命之调停人,另一名为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