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一、光伏电站用地政策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电站
2、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3、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1)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
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
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2)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4)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4、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不同地区和支架形式用地设置了限制要求,现有技术基本能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