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法性审查一、招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建筑工程招标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第一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除《招投标法》第三条及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招标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招标工程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人还应当符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应与其开发资质一致.2、招标人已经履行了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取得了相关行政批准许可。主要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审批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的相应规定。3、招标人已经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投标人应当注意调查了解招标人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防范资金风险.4、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招标的,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十三条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招标资格对于投标人而言十分必要,而且投标人对招标人资格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几乎是不可免除的。在建筑工程实务中,由于在招投标阶段疏于审查招标人资格导致招投标无效的纠纷较多。应特别注意,《招投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和用地等行政许可,是对建筑工程招标人资格的根本性、实质性的要求,是招标人资格审查的关键,这些方面的欠缺会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效.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这两项规划许可一般要经过一系列行政许可的过程:工程项目要有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工程立项许可;获得立项许可后,申请工程规划选址许可,规划选址是建设用地许可的前置审查,未通过选址许可的,不能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同时还要获得建设用地所涉市政建设各部门的许可,如用电、用水、排污、交通、通讯、邮电、商业、教育等方面的容量和设施,须征询有关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意见,获得配套许可;取得选址许可文件后,应申报建筑设计方案和有关部门许可的文件,凭规划选址许可文件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办用地手续,获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划拨或出让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据经规划批准的建筑设计和有关市政、公用部门的许可文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投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招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建设部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7。1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3.10。1施行)、《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对建筑工程中作为投标人的施工企业施工资质作了具体规定。按照以上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建筑工程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投标人为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为按照我国内资公司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经相应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持有有效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