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XX县区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第1页共6页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