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调研报告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赖徽棠朱晓霞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地位
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
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然而,该项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立法精神、立法本意无法得到彻底贯彻的情形,却屡屡可见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出庭人数的10%,有些地方还不到5%
可以说,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大难题
现就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是其首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
对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证人权益易受侵害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享受权利的前提是要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义务也需要有享受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
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也应保障证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证人才能放心而无后顾之忧地出庭作证
实践中,证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证人权益易受侵害首先是其因出庭作证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弥补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将损失一定收入,也可能为此产生交通费和住宿费
特别是有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证人,为了作证可能须长时间“隐姓埋名”,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更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第1页共6页法》对财产案件、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