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考核题库一、填空题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4、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5、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7、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8、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10、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1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3、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14、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15、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1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17、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18、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19、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6)年。20、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21、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