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运队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证运输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对运输安全工作的辅助作用,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辅运队所有人员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三条辅助运输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25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两侧管线吊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行车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基本要求1
行车标志、标识和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介的信息并能够引起使用者的注意和认读以及反应时间
交通标志、标识和标线应维护良好,确保交通标志、标识、标线的完整、醒目清晰
在矿井运输巷道通风环境变化的不同工作区域入口,必须设立有害气体检测的指示标志;运输巷两帮必须设置矿井避灾路线指示标识
第五条辅助运输巷道应装设车辆综合管理系统(“信、集、闭”、广播、通信、定位系统和红绿灯)和照明设施,实时对作业车辆分布、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装备车辆位置监测系统,各项纪录数据应能保持至少十二个月,并能随时方便调出各种数据和图像
第七条辅助运输斜巷应设置防跑车设施,制定防跑车安全措施和车辆运行速度的限速警示牌;斜巷坡底弯道处设置弯道导向标识和减缓车辆碰撞巷帮的防护装置,坡道两端悬挂“禁止行人通行”的警示牌板
第八条回风巷道风门前应装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信号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绿灯亮,超标时红灯亮)
第九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台数或者按照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台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得小于4m/min
第十条运输巷道设备、设施检查维护管理规定1
运输线路上交通警示标志、标识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位置准确、整齐规范、醒目清晰
运输巷道内管路、现线,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按照标准规定吊挂整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