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运队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证运输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对运输安全工作的辅助作用,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辅运队所有人员。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三条辅助运输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25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两侧管线吊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四条行车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基本要求1.行车标志、标识和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介的信息并能够引起使用者的注意和认读以及反应时间。2.交通标志、标识和标线应维护良好,确保交通标志、标识、标线的完整、醒目清晰。3.在矿井运输巷道通风环境变化的不同工作区域入口,必须设立有害气体检测的指示标志;运输巷两帮必须设置矿井避灾路线指示标识。第五条辅助运输巷道应装设车辆综合管理系统(“信、集、闭”、广播、通信、定位系统和红绿灯)和照明设施,实时对作业车辆分布、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第六条装备车辆位置监测系统,各项纪录数据应能保持至少十二个月,并能随时方便调出各种数据和图像。第七条辅助运输斜巷应设置防跑车设施,制定防跑车安全措施和车辆运行速度的限速警示牌;斜巷坡底弯道处设置弯道导向标识和减缓车辆碰撞巷帮的防护装置,坡道两端悬挂“禁止行人通行”的警示牌板。第八条回风巷道风门前应装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信号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绿灯亮,超标时红灯亮)。第九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台数或者按照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台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得小于4m/min.kw。第十条运输巷道设备、设施检查维护管理规定1.运输线路上交通警示标志、标识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位置准确、整齐规范、醒目清晰。2.运输巷道内管路、现线,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按照标准规定吊挂整齐规范。3.运输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4.运输巷道内安设喷雾净化降尘水幕时必须距交又路口50m以外,弯道、交叉路口处禁止安设喷雾净化降尘水幕。5.运输巷道内施工时,必须在作业地点两端50米外设置目的警示标志或设警戒人员。6.运输巷道内需要临时堆放设备、物料时,必须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临时堆放。在堆放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护栏或者设人员警戒。所堆放设备、物料不得影响车辆通行。7.运输巷道内设置人员乘车点,必须有醒目的标志牌,并标地点名称,往返时间。8.回风巷道风门前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信装置,按照通风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维护。9.辅助运输巷道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防粉尘治理,保证人员和运输车辆有一个良好工作环境。10.运输车辆在井下洗车啊室洗车时,严禁将研石、杂物等冲洗在洗车硐室内。11.平巷、坡道路面出现湿滑、油脂泄露、损坏时,必须立即安排专人负贵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行车。12.坡道、弯道防撞设施损坏,必须立即安排修复,确保安全设施有效。13.交叉路口红绿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正常的指挥交通。14.车辆门禁系统保证运行正常,日常管理由井口信息站安检人员管理,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向信控中心汇报,进行处理,保证门禁系统的正常使用。15.车辆定位管理系统要保证运行正常,有效的实施对运行车辆进行定位跟踪。车辆使用单位要定期的对车辆定位仪进行检查是否完好,若发现有故障应急时汇报信控中心进行维修或更换。16.运输巷道内有限制车辆运输物料高度处,必须设置限高警示牌,警示牌位置安设醒目清晰。第三章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第十一条辅助运输线路加水点每班由驾驶员及值班队干进行巡查,确保加水点无跑冒滴漏现象。每旬由机电部与辅运队联合抽查登记一次。第十二条行车标志、标识、交通标志、标识和标线每班由驾驶员及值班队干进行巡查,每旬由机电部与辅运队联合抽查登记一次。第十三条车辆位置监控系统,每班由值班队干检查一次,每旬由机电部与辅运队联合抽查登记一次。第十四条红绿灯、照明设施每班由驾驶员及值班队干进行巡查,每旬由机电部与辅运队联合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