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把朔州建设成为自然生态、精致宜居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朔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土地使用和建筑工程、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中心城区指北环路、东环路(世纪大道)、南环路与西环路(大运路)所围合的区域
平鲁、右玉、应县、怀仁、山阴等区(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分区规定)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和四类区
(详见附图一)一类区指古城范围
二类区指七里河、恢河、北同蒲铁路、张辽路所围合的古城外围区域
三类区指北环路、怡西路、金沙路西侧、西环路、张辽路、南环路、文远路、穆寨路、大新路所围合的区域
四类区指中心城区除一、二、三类区外的其它区域
第四条(基准规定)各类规划编制、土地使用和建筑工程、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平面基准采用CGCS2000国家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特殊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实施部门)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规划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