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文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京交运货发【2011】131号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市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了《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办法》,现印发施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运输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1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菜篮子”系统工程减少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0】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等本市稳物价保民生的政策措施,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鲜活农产品”是指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文件中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及《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增加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的货物。本办法适用于为本市五环路(含五环路)以内提供鲜活2农产品配送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运输需求单位。第三条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企业标准(一)取得能够运输鲜活农产品货物的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具有10辆(含)以上符合本市机动车环保排放标准和交通行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厢车、冷藏保温车、封闭货车和有特殊需求的其他车辆;车辆外观应喷涂或粘贴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统一标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应符合《城市中心区货运汽车营运技术要求》(DB11/T761-2010)地方标准。(三)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四)具有运输或物流业务管理系统和符合本市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能有效实施车辆的实时监控、管理;(五)具有城市中心区运输或配送鲜活农产品一年以上的合同(自销自运除外);(六)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七)近两年内未发生运输质量责任事故;(八)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处理。第四条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企业申报程3序(一)企业向所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申请,提交《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企业申报表》(含相关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意见)、《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附件2);(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按照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企业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核;(三)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商委、市农委等运输需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统一在运输局外网上向社会公告。同时,将确认企业的办证申请、企业所属且确需白天进入市区运输的货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电子信息一并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申领市区货运通行证手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运输物品的种类、行驶时间、路线及运输车辆年审、违法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待确认发证后,将核发通行证的企业和车辆信息反馈给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第五条从事城市中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4认真履行运输合同,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运输质量;及时反映运输诉求;按时填报运输报表。鲜活农产品运输保障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