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一)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答: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四、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答: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五、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同意接收;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五)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金额;2、将转移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