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本市急救医疗事业发展,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规范急救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以及社会急救服务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p1EanqFDPw本办法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是指各级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称院前急救机构)在院前急救指挥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在急、危、重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DXDiTa9E3d1/23本办法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进行对接并对送诊的急、危、重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RTCrpUDGiT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急救服务,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救护患者、减少伤害,在事发现场对急、危、重患者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的辅助性救护活动
5PCzVD7HxA第三条【性质和原则】急救医疗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jLBHrnAILg急救医疗服务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倡导公众参与,鼓励自救互救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市及区市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具体工作
2/23发展改革、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急救医疗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