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法规名称】码头装卸安全卫生设施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1-12-0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码头装卸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第1条为防止码头装卸引起之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卫生,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本标准
第2条(删除)第3条本标准所称商港管理机关为港务局
第4条本标准名词定义如左:一装卸工作:系指港区船上、岸上货物之装卸、搬运、处理工作
二舱口:系指甲板上用于装卸或人员出入之开口
三货舱:系指自露天甲板至舱底甲板全部载货空间
四装卸机具:系指用于装卸中之起重机、堆高机、吸谷机、挖掘机、推土机、抓斗、侧载机、跨载机、各型拖车、卡车、电动搬运车、各型货柜装卸机、绞盘、起卸机、门式移载机、人字臂起重杆吊杆、人字臂起重杆樯桅、吊柱,以及其配置人字臂起重杆、樯桅或船舶上供货物装卸用有关之机械,及其他装卸机具
六船方: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第5条靠泊我国港口装卸之船舶,其机具与装卸设备,应符合船舶设备规则及有关之国际公约规定,并执有有效之货物装卸设备登记簿,始得装卸货物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第6条港区码头专供劳工作业来往或车辆行驶之通路,工作场所或停车场所,其安全设施应妥为维护,并保持畅通
第7条装卸作业之工作场所及通道之危险部分如开口边缘、破陷等危险角落,均应设置警告标志,并围以七十五公分高度以上之栏栅或绳栅
第8条通达船舱、驳船或码头供劳工使用之便桥,其宽度不得小于五十五公分,长度自岸边或船舷延长一公尺半以上,两旁围以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之栏栅或绳栅
装卸作业劳工需自货堆上方通过时,船方应设置安全之通道,以供通行
第9条栏栅除由于延伸或因码头或船上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