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