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1-4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2、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
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
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