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失业保险体制有效牲研究一、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影响(一)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1、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有限性
一是失业保险制度在名义上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及各类城镇居民,但目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职工被排除在外
即使在国有企业内部
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等也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
二是失业保险制度名义上已把国家公务员纳入其覆盖范围,但是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一方面使得政府利用失业保险制度调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人为地在劳动力市场上设置一道壁垒,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企业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的缺失性
《失业保险条例》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把失业保险的目的定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稳定经济、促进就业的标准等问题
对于该项功能如何实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样,失业保险往往只有作为一种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失业救济而存在
强调就业促进却没有提到就业促进的标准和具体措施,导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衡量就业促进的效果往往仅仅体现为失业率的上升或下降上
这样不能有效的帮助失业人员在一个相对充足的时间内搜寻合适的工作
也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性
一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繁多,包括支付给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各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以及各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农民合同工一次性补助和管理费用等等项目
项目繁多的基金支出容易造成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或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上发生偏差
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就业服务的资金相当少
过低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和再就业服务的专项基金不足,使得失业保险制度无法承担促进再就业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