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采取“3+2”分段五年制及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可凭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免试录取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校应